一、組織、煽動抗拒、破壞憲法和法律、法規實施的。
二、捏造或者歪曲事實,散布謠言,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的。
三、組織、煽動非法集會、游行、示威、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的。
四、從事其他侵犯國家、社會、集體利益和公民合法權益的。
管理部門將依法嚴加監管上述行為并予以處理;對構成犯罪的,司法機關將追究刑事責任。
2011年3月1日